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出售一批A型钢材,共10吨;丙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采购一批A型钢材,共10吨;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和丙公司的需求正好吻合,便分别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名义,代双方订立了《钢材采购合同》。甲公司和丙公司对乙公司已经接受对方委托一事均不知情。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符合规定的有( )。
- A
《钢材采购合同》因乙公司滥用代理权而无效
- B
《钢材采购合同》经甲公司和丙公司追认后有效
- C
如果甲公司尚未对《钢材采购合同》进行追认,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 D
如果甲公司和丙公司均未追认《钢材采购合同》,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