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5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A
未对承包人资质进行审核的
- B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C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D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E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