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达到()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 A
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 B
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 C
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 D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
- E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