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可按下列( )原则执行。
- A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l4天内预付工程款
- B
发包人收到预付款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 C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l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2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 D
对于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备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