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条款,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遵循的处理原则有( )。
- A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 B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C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D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 E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由业主提出适当的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