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处理原则包括( )等。
- A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 B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的单价,可按照净利润的原则调整
- C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D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 E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工程变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发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