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设计院承接开发公司发包的关于某大楼建设的初步设计,设计费20万元,设计期限为3个月。同时,双方还约定,由开发公司提供设计所需要的勘察报告等基础资料和提交时间。设计院按进度要求交付设计文件,如不能按时交付设计文件,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向设计院交付定金4万元。但是在提供基础资料时缺少有关工程勘察报告。后经设计院多次催要,开发公司才于10天后交付全部资料,导致设计院加班加点仍未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在工程结算时,开发公司要求设计院减少设计费。设计院提出异议,遂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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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包括勘察资料在内的设计基础资料,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应按时向设计人提交完整、详尽的资料和文件,这是设计人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发包人应尽的义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问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有瑕疵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设计人在发包人按约定提交基础资料前,有权拒绝发包人相应的履行要求。

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提交勘察报告,是设计院不能按约定完成设计任务的直接原因,设计院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应当相应顺延。因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须的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设计院还有权向开发公司索要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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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设计院承接开发公司发包的关于某大楼建设的初步设计,设计费20万元,设计期限为3个月。同时,双方还约定,由开发公司提供设计所需要的勘察报告等基础资料和提交时间。设计院按进度要求交付设计文件,如不能按时交付设计文件,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向设计院交付定金4万元。但是在提供基础资料时缺少有关工程勘察报告。后经设计院多次催要,开发公司才于10天后交付全部资料,导致设计院加班加点仍未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在工程结算时,开发公司要求设计院减少设计费。设计院提出异议,遂产生纠纷。

某国外设备投标的CIF价为250万美元,该设备进口关税为10%,免征消费税,进口增值税为17%,国内运费为9.6万元人民币,国内运输保险费率为货值的2‰,不计其他杂费。评标中供货范围偏差调整为3万美元,商务偏差调整为2%,技术偏差调整为3%。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兑人民币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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