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个月,专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提前竣工或延误竣工均按月计算奖金或延误损害赔偿金。施工至第16个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承包人修改后的进度计划的竣工时间为第22个月,监理人认可了该进度计划的修改。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期为21个月。下列关于承包人的工期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提前工期1个月给予承包人奖励
- B
延误工期1个月追究承包人拖期违约责任
- C
对承包人既不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也不给予奖励
- D
因监理人对修改进度计划的认可,按延误工期0.5个月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