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600万元自非关联方处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5年1月20日,甲公司又以1200万元的银行存款自另一非关联方处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原1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50万元。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为400万元。再次取得乙公司股权后,按照乙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项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甲公司2015年1月20日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 )万元。
- A
50
- B
450
- C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