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比例为10%,对乙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将该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其账面余额为1 500万元,其中成本为1 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500万元。当日,甲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作为对价追加对乙公司的投资,该批库存商品的成本为6 2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8 000万元,投资后甲公司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60%,能够控制乙公司。甲公司为合并支付律师费2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则甲公司取得乙公司60%股权时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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