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商业银行达成协议,将乙商业银行于2013年1月1日贷给甲公司的3年期、年利率为9%、本金为500000元的贷款进行债务重组。乙商业银行同意将贷款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年利率降至6%,免除积欠的利息45000元,本金减至420000元,利息仍按年支付;同时规定,债务重组的当年若有盈利,则当年利率恢复至9%;若无盈利,仍维持6%的利率。甲公司估计在债务重组当年很可能盈利,则甲公司在债务重组日对该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为( )元。
- A
112400
- B
99800
- C
87200
- D
1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