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协商,乙公司应于2005年10月31日付款。2005年8月6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8352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销售退回的金额为351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元,成本25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出售该笔应收账款发生的出售损益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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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0
- B
32380
- C
2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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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