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3个月,2018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总额为120 000元(不含增值税),分三次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2018年2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2018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至2018年1月31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50 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2018年1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甲公司2018年1月应确认的收入为( )元。
- B
40 000
- C
50 000
- D
12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