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A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B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C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D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E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