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制造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4月1日,为降低采购成本,向乙公司一次购进了三套不同型号且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X、Y和Z。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880000元、增值税税额149600元,包装费20000元。X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领用生产用原材料账面成本20000元,支付安装费30000元。假定设备X、Y和Z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300000元、250000元、450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X设备的入账价值为( )元。
- A
320000
- B
324590
- C
350000
- D
32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