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取得对联营企业乙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乙公司一项A商品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0万元。除该A商品外,甲公司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其他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乙公司2016年度利润表中净利润为10000万元。2016年4月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B商品一批,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产品成本为800万元。至2016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取得投资时乙公司的上述A商品有80%对外销售;乙公司本年度向甲公司销售的B商品中,甲公司已出售60%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2016年6月20日,甲公司将成本为600万元的C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并于当月投入使用,预计使用10年,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16年7月1日,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B商品以7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有证据表明其差额是该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至年末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2016年1月1日,乙公司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600万股优先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该批优先股股息不可累积,即当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可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2016年12月31日,乙公司宣告并以现金全额发放当年优先股股息,股息率为6%。根据该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乙公司将该批优先股分类为权益工具,优先股股息不在所得税前列支。甲公司2016年确认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是( )万元。
- A
1686
- B
2880
- C
2940
- D
2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