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和N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及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M公司销售给N公司一批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教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因N公司发生资金困难,已无力偿还M公司的全部货款。双方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协议约定:M公司的该项应收账款中的20万元延期收回,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剩余款项N公司分别用一批材料和一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抵偿。重组日该批材料的账面余额25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为3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42.5万元,已提减值准备2.5万元,公允价值为45万元。N公司因该项债务重组应计人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万元。
- B
16.9
- C
21.9
- D
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