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开业,2014年和20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14年开始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丁公司2014年年初购入一台设备,2014年12月31日其账面价值为400万元,计税基础为5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为210万元,计税基础为340万元。该企业除固定资产外没有其他事项产生暂时性差异。假定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15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为()万元。
- B
7.5(贷方)
- C
30(借方)
- D
7.5(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