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15年12月2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备销售合同,将生产的一台A设备销售给乙公司,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将A设备交付给乙公司,并收取价款。A设备的成本为400万元,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乙公司将购买的A设备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于交付当日投入使用。乙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对A设备计提折旧,A设备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乙公司为购买A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在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A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应当列报的金额为()万元。
- A
300
- B
320
- C
400
- D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