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管执法局认为宝利电子公司的建房违法,决定强行拆除其违法建筑。其后,拆除决定被认定违法,宝利电子公司要求县城管执法局子以赔偿,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宝利电子公司除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本公司员工赵某与当地居民钱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内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县城管执法局应予赔偿。县城管执法局提交了宝利电子公司员工孙某和执法人员盛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下列有关该案证人证言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 A
盛某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钱某证言的证明效力
- B
法院不能因赵某为原告宝利电子公司的员工而不采信其证言
- C
盛某的证言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 D
若赵熹出庭作证,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责任
- E
赵某、孙某与盛某的证言均不得来信,法院应当采信钱某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