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欣公司长期不为职工曹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曹某向区社保局举报。2008年12月20日,区社保局向欣欣公司送达《决定书》,责令欣欣公司为曹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万元。12月28日,区社保局又向曹某送达《告知书》,称曹某举报属实,并要求他本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4000元。曹某对区社保局《决定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曹某的请求。曹某对《告知书》也不服,于2009年8月24日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曹某对不予受理决定仍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复议申请、起诉效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0年)
- A
曹某的复议申请可以口头形式提出
- B
曹某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 C
曹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 D
曹某对《决定书》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曹某不具备原告资格
- E
曹某对《告知书》不服,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被诉行为属于重复处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