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甲公司发生的业务如下:(1)与A银行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同意将2014年6月份发生的应收账款1000万元转让给银行,取得借款800万元,该保理合同附有追索权,银行到期无法收到的应收账款,附有向甲公司追索的权利;(2)与B银行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同意将2014年8月份发生的应收账款500万元转让给银行,取得借款400万元,该保理合同规定,到期无法收到的应收账款,银行只针对300万元附有向甲公司追索的权利,剩余的200万元没有追索权,甲公司应该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金额为()。
- A
1500万元
- B
1000万元
- C
300万元
- D
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