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4年4月1日与A公司签订一项固定造价合同,为A公司承建某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40万元,预计总成本200万元。甲公司2014年实际发生成本100万元,因对方财务困难预计本年度发生的成本仅能够得到60万元补偿;2015年实际发生成本60万元,预计至完工还将发生成本40万元,2015年由于A公司财务状况好转,能够正常履行合同,预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015年10月20日,甲公司又与B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为其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服务,合同金额为160万元,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安装开始时预付给甲公司80万元,等到安装完工时再支付剩余的款项。至12月31日止,甲公司为该安装调试合同共发生劳务成本20万元(均为职工薪酬)。由于系初次接受委托为该单位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服务,甲公司无法可靠确定劳务的完工程度,同时由于2015年年末B公司出现财务困难,剩余劳务成本能否收回难以确定。关于甲公司对上诉业务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下列处理正确的有( )。
- A
2014年,甲公司对建造合同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60万元
- B
2014年,甲公可对建造合同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0万元
- C
2015年,甲公司对提供劳务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80万元
- D
2015年,甲公司对提供劳务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
- E
2015年,甲公司对上述业务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