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3年12月2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将生产的一台A设备销售给乙公司,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万元。20×3年12月31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将A设备交付乙公司,并收取价款。A设备的成本为400万元。乙公司将购买的A设备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于交付当日投入使用。乙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A设备可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根据税法规定,乙公司为购买A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甲公司20×4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乙公司的A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应当列报的金额是()。
- A
300万元
- B
320万元
- C
400万元
- D
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