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的投资方应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以判断其持有的表决权与相关事实和情况相结合是否可以赋予投资方拥有对于被投资方的权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6%的投票权,剩余投票权由数千位股东持有,但没有股东持有超过1%的投票权,没有任何股东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或能够作出共同决策,可以其持有股权的绝对规模和其他股东持有股权的相对规模为基础,则甲公司拥有对乙公司的权力
- B
甲公司持有丙公司40%的投票权,其他十二位投资者各持有丙公司5%的投票权,若要改变协议,须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股东表决权同意。则甲公司拥有对丙公司的权力
- C
甲公司持有丁公司40%的投票权,其他十二位投资者各持有丁公司5%的投票权,股东协议授予甲公司任免负责相关活动的管理人员及确定其薪酬的权利,若要改变协议,须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股东表决权同意。但是由于甲公司确定股东协议条款赋予其任免管理人员及确定其薪酬的权利,足以说明甲公司拥有对丁公司的权力
- D
甲公司持有戊公司45%的投票权,其他两位投资者各持有被投资者26%的投票权,剩余投票权由其他三位股东持有,各占1%。不存在影响决策的其他安排,甲公司拥有对戊公司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