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6年4月20日批准报出。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某项银行借款10000万元于2015年5月到期。甲公司为乙公司此项银行借款60%的本息提供担保。乙公司借入的款项至到期日应偿付的本息为11500万元。由于乙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银行于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及为其提供担保的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14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甲公司预计承担此项债务的可能性为50%,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2016年3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乙公司和甲公司败诉,甲公司需为乙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60%,乙公司和甲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于3月15日上诉至二审法院。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甲公司估计需替乙公司偿还借款本息60%的可能性为51%,并且预计替乙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为80%。假定税法规定,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发生的损失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为乙公司借款担保有关的会计处理,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 A
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 B
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因此事项应确认预计负债6900万元
- C
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725万元
- D
资产负债表日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E
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因为该事项应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为1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