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55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1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15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4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甲公司2015年度稀释每股收益为( )元/股。
- A
2.55
- B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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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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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