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专门从事薯片生产加工,其持有乙薯片加工企业55%的股份,甲企业与乙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了15亿元,为了达到进一步的控制,甲企业收购了乙加工公司剩余45%的股份,达到了全资控股,关于该收购行为,下列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说法的是( )。
- A
由于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境内营业额达到了申报的标准,因此需要进行申报
- B
甲企业此时并购股权的行为不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C
由于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境内营业额未达到申报的标准,因此不需要进行申报
- D
并购股权取得控制权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者集中的方式,不涉及申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