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低保的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 )。
- A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 B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C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D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E
自主择业后,家庭人均月收入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