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政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理解错误的有( )。
- A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B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C
收购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D
收购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