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相互合作,一同加强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两者的合作包括( )。①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危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②两者应当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护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的统计资料③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④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 A
①②③
- B
①③④
- C
②③④
- D
①②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