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
名词解释承诺
名词解释合同终止
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名词解释FOB
名词解释预期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