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日,百花商店与兴达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其中约定:兴达公司在通化设立分公司,与百花商店联营家用电器,兴达公司给百花商店的商品按进价供应,贷款结算办法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承兑期为6个月,按实销售额结算贷款。合同有效期从签发汇票之日起至2010年7月l0日止。 2008年9月18日,百花商店经理持“联营合同书”至其开户银行——通化信用社,请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化信用社遂与百花商店签订了承兑协议,内容为,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兴达公司;付款人:百花商店;汇票金额:120万元;承兑银行:通化信用社;汇票申请人:百花商店。此后,百花商店签发了X11623567号汇票,因通化信用社不具有银行承兑资格,该社主任李某持xll623567号汇票到通化建行找到该行会计科长陈某,要求代盖通化建行章。陈某就在该汇票签发栏内盖上通化建行公章,耒在承兑银行栏内盖章,该栏空白。交给李某后,李某转给百花商店经理。同年9月28日,百花商店经理将汇票送交兴达公司。 请问:该汇票是否为有效票据。
名词解释承诺
名词解释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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