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0日,张某与某汽车部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在某汽车部件公司从事设备管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作为该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约定:合同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2014年4月18日,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遂提起仲裁,请求某汽车部件公司支付违约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劳动合同书》中违约赔偿金5000元的约定,对张某无效
- B
《劳动合同书》中违约赔偿金5000元的约定,对某汽车部件公司无效
- C
某汽车部件公司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D
张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需要得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