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科研所在某县城南占地4831.08平方米。由于县城规划城南道路要从其猪场中心经过,用去猪场土地面积1706.25平方米,于是该所在没有向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拆猪场为名,与私人签订协议,将18户住宅和巷道地共2724.43平方米出卖给本所的干部、职工建住宅。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后报经批准,依法作出了收回科研所非法转让的2724.4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决定。  问:科研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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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连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具有严格的条件要求。而某科研所的猪场所使用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给其的国有土地,用途是科研用地。某科研所利用县城规划城南道路要经过猪场的有利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将土地卖给本所的干部、职工建住宅。故科研所行为的违法之处有二:一是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二是非法转让土地。


多做几道

  2011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广场的一栋大楼出租给乙公司,每月租金150万元,按月收租,租期两年,从2011年4月1日到2013年3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乙公司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甲公司将楼房交付乙公司使用。此后,乙公司按期交租。2011年9月,甲公司因欠丙公司2800万元,便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在2011年12月底还债,丙公司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但是一直到2012年1月,甲公司仍然无钱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于2012年2月,丙公司要求行使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问:(1)甲公可能否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丙公司,是否需要取得乙公司的同意?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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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广场的一栋大楼出租给乙公司,每月租金150万元,按月收租,租期两年,从2011年4月1日到2013年3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乙公司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甲公司将楼房交付乙公司使用。此后,乙公司按期交租。2011年9月,甲公司因欠丙公司2800万元,便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在2011年12月底还债,丙公司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但是一直到2012年1月,甲公司仍然无钱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于2012年2月,丙公司要求行使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问:(3)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没有进行登记,丙公司能否行使对该大楼的抵押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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