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的重要补充的规定是 ( )
- A
国民待遇原则
- B
互惠原则
- C
对等原则
- D
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的重要补充的规定是 ( )
国民待遇原则
互惠原则
对等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多做几道
知识产权问题的核心是
知识产权的行使
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范围
关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范围及行使的标准
以下各项中,属于《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国民待遇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
优先权原则
版权独立原则
地理标志权的特点是 ( )
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
具有时间性
不具有转让性
不是无形财产
我国是( )的成员国,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保护。
《斯特拉斯堡协定》
《专利合作条约》
《巴黎公约》
《尼斯协定》
国际条约中最早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是 (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马德里协定》
《知识产权协定》
《罗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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