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工程师赵钱孙于2002 年4月5日开始,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自筹资金,研制用于电冰箱的一种新型电子控温器,2002年5月20日,赵钱孙先生初步形成了谊电子控温器的技术构思和实施方案。2002年7月,赵钱孙工程师又完成了电子控温器的样机,并将样机送电冰箱厂测试。经电冰箱厂测试的结果表明谊电子控温器基本达到了技术效果。 2002年9月,赵钱孙工程师主动向其所属研究所的领导汇报并演示了自己的电子控温器,同时建议研究所组织生产该电子控温器,批量投放市场。2002年12月,该研究所决定将该项电子控温器申请专利,由赵钱孙工程师与该所专利代理人李某共同起草专利申请文件,将赵钱孙工程师列为发明人。2003年3月5日,该研究所以该项电子控温器发明技术方案正式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赵钱孙工程师得知此消息后,立即与研究所领导进行联系,并说明该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是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应该是自己;而研究所领导认为赵钱孙是本所职工,其所完成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应为职务发明创造。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由此引发纠纷。 请问;赵钱孙工程师所完成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为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