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1年真题)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大学设计了一项锅炉自动检测系统,但在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该研究成果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黄河大学指派罗教授承担这一委托项目,研究生张某参加了该项目的研究工作,撰写了研究报告,大学科研部的赵老师参加了该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项目结束后,罗教授就该项目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发明人署名为罗教授和研究生张某,但是长江公司和黄河大学对此有异议。长江公司认为其提供了资金和研究需求,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自己独有;黄河大学认为是其提供了研究条件、组建项目团队并最后完成该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应当属于黄河大学的职务发明,发明人应当为罗教授和研究生张某;科研部的赵老师认为其提出了改进建议应当作为发明人署名。  请回答:(1)这一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2)谁是发明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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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1)这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黄河大学。我国专利法规定,委托研究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其申请专利的权利依委托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专利中请权归属于研究成果的完成方。此案中黄河大学受托承担这项研究任务,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权利归属,所以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属于完成方黄河大学。

  (2)发明人是罗教授和研究生张某。因为他们=人真正参与了此项研究,是对该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科研部的赵老师提出的仅是建议,不属于对技术方案的具体研究和改进,故其不是发明人。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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