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其在国外完成一项发明创造,2000年4月1日,甲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介绍了谊项技术,20D0年10月4日,参加这次展览会的乙将这项技术作为自己的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0年9月28日,甲以这项发明创造在国外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8月12日甲又以同一成果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井提交了有关文件。  问:(1)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2)甲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该技术是否已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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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1)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甲所有。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9条之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案中,甲在国外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是2000年9月2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是2001年8月12日,故甲享有国际优先权,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应提前至2000年9月28日。根据先申请原则,专利申请权应归甲所有。

  (2)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其发明创造并未失去新颖性。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4条之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并不丧失新颖性。本案中,甲在国际展览会上的首次展出时间为2000年4月1 日,其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9月28日,因而并不丧失新颖性。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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