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企业2005年1月研制开发了一款新型 “高温作业机器人”,2005年4月参加了由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科技展览会,同时已做好了生产的必要准备,乙研究所曾参加 2005年4月的展览会,受甲企业机器人展品的启发,在2005年10月也研究开发出同样原理、同样功能的高温机器人并立即就该机器人原理及产品申请了发明专利。 2005年12月甲将自己机器人原理和产品向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的申请。 2007年4月和2007年2月专利局分别就乙研究所和甲企业的专利申请进行了公告。在之后的专利审查中,甲接到专利局审查员的通知,认为由于乙的专利申请在先拟驳回甲的申请,甲认为,该机器人方案是自行研发的,尽管在国际展览会上参加过展出,但是没有公开技术方案,并且也享有专利申请的宽展期,故不丧失新颖性,请求专利局认定乙是对甲机器人技术的剽窃,要求驳回乙的申请。  请问:(1)甲的主张是否正确?  (2)专利局应当将该专利授予甲还是乙? (3)依专利法甲应当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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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1)甲的主张不正确。尽管甲完成发明创造在先,但是申请专利在后,不应获得专利权。甲参加国际展览套没有公开技术方案,也不能破坏乙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又由于甲在展览会后8个月才提出专利申请,也不再享有延展期。

  (2)根据先申请原则,两人就同样发明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授权给最先提出中请之人,所以专利局应当授权给乙。

  (3)由于在乙提出专利申请之前,甲已经做好生产准备,在乙的专利授权后,甲依法享有先用权,可以在原生产规模范围之内继续使用这一专利。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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