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集团与H公司于2006年8月6日签订了一份商标权转让合同,合同明确约定:F集团将其已经使用多年并已富有知名度与美誉度的“乐悠悠”注册商标转让给 H公司,由H公司在合同签订日起七天内向F集团支付“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费 660万元;“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在F集团收到全部转让费之日起生效。 2006年8月10日F集团与H公司又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转让 “乐悠悠”注册商标权。F集团于2006年8 月12日收到了H公司汇采的转让费660 万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并于2006年 10月30日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 请问:(1)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8月6日?为什么? (2)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8月12日?为什么? (3)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10月30日?为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