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3年,王某在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集团公司因合资将报废的商标标识45 吨交由北京市造纸十一厂销毁时,王某利用两单位监管不严,独自办理此业务之际,将其中的20吨商标标识以每吨1500元的价格销售给河南黄某,从中获利32600元。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类型的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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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这一条款进行7细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被告的行为就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务件的”,因为这种销售报废商标标识的行为,客观上为将来的假冒商标商品的出现提供了机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3)项规定的内容,因为该项规定的内容主要强调的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这与销售报废商标标识的行为是有区别的。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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