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公司是一家经营房地产的乡镇企业。 1997年11月,该公司依法申请注册了“幸福”商标,使用在不动产出租和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之后,公司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等进行广告宣传,使该商标在公司所在地的周边地区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1g98年1月,一家生产食品的私营企业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并依法注册取得了 “幸福”商标专用权。1999年3月,某公司依法扩大经营范围,开办了一家食品厂。某公司未申请注册使用在食品上的商标,而是将算注册使用在不动产出租和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的“幸福”商标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上,直接将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扩大,只是没有标注“注册商标”的字样或标记。私营企业发现某公司在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之后,认为某公司的行为侵犯7自己在食品上使用“幸福”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某公司则认为,自己在食品上使用的是自己已经注册的“幸福” 商标,与某私营企业的“幸福”注册商标无关。  问:(1)某公司有权在自己生产的食品上直接使用“幸福”注册商标吗?  (2)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某私营企业的“幸福”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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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1)某公司对注册的“幸福”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但是,其使用权应以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说,公司只能在不动产出租和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使用“幸福”注册商标,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记和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2)某公司在他人已经注册“幸福”商标并使用在食品上之前,其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的行为只可能是一种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具体的某私营企业的“幸福” 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在他人注册“幸福”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某公司如果继续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这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则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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