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safeguard”是宝洁公司的英文商标,该公司的中英文标识都是我国所认定的驰名商标。1995年,宝洁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safeguardcorn域名。此后,当该公司想在中国五联网上以“safeguard”注册时,发现中国的A集团已经抢先注册了域名www. safeguard.com.cn,并取得域名注册证。1999 年10月,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致函该集团,指出该集团此举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议A集团对其域名进行修改或予以注销。A集团则表示愿意有偿退出该域名注册,但提出了包括宝洁公司应补偿其 “原域名中产品及介绍造成的损失40万元”及“E- mil的更改费用及业务损失费用30万元”等内客在内的退出条件。宝洁公司不能接受,于2000 年3月将A集团告上法庭。A集团则称,公司域名与宝洁公司的商标相同纯系巧合。  问:本案被告是否对原告的驰名商标构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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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我国与宝洁公司所在国美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因此法院应当适用该公约所确立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根据巴黎公约要求的原则,驰名商标应当受到普通商标一般保护基础上更高的水平的保护或扩大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即使在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或产生降低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其商业价值的后果。因此,这种保护应理解为可以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制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域名在互联网上具有特殊的商业作用,未经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及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必然给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会使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页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联系,客观上利用了商标权人为自己的商标所付出的努力;二是对商标权人在五联网上有效地使用自己的商标造成障碍。域名已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商标权人应有权以域名的方式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享受该商标带来的商业利益,因此,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必然会给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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