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为A和B。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 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 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惟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别提请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受骗上当。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要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 问:(1)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此案? (3)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