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我国法律关于买卖合同中,交付地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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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该条第2款的指引适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的,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标的物为动产的,适用《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如下:(1)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2)标的物为动产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即交给第一承运人就属于曼付,交付地点在第一承运人处。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则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不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则出卖人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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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博雅文化发展集团因扩大规模在B市购置办公楼一栋,尔后向B市未明家具厂定制一批实木家具,为契台集团发展理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博雅集团提供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供未明家具厂为其专门打制一批实木仿古家具,并具体约定了家具的样式及教量。随后,博雅集团向来明集团一次性交付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由于黄花梨木料名贵,该家具厂用一个仓库专门保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日狂风大作,一击闪电击中该仓库外接电线引发大火,使仓库付之一炬,仓库内剩余黄花梨木料无一幸免,眼见交货期限将至,未明家具厂遂委托红楼家具厂以相似木料将部分家具补齐,交货时,博雅集团发现部分家具材质及样式均不符合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明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并解除合同。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博雅文化集团与未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哪一种?(2)仓库内剩余的黄花梨木料被烧毁,该由哪方承担责任?为什么?(3)未明集团的行为违反了承揽人的哪些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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