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税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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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的地位,主要是指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核心意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税法的地位问题指的是税法究竟属于公法、私法抑或其他。税法属于以公法为主,公法私法相融合的经济法体系内的范畴,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其所具有的一些私法因素、其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和关怀并不能根本改变税法的公法属性。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二是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得以体现。

  (2)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其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之核心内容。

  (3)税法与民法的关系。税法与民法的关系非常密切。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税法的规定往往是以私法为基础的,税法上的某些概念或理念,也来源于民法。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相当密切。税法中的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等部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与一般行政法并无二致。当然,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也很可能推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的发展。

  (5)税法与财政法的关系。税法属于财政收入法,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词语的逻辑关系来说,财政与税收应为种属关系,财政包括税收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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