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内发生下列业务:(1)从某粮食经营部门(一般纳税人)购进高粱一批,价值100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购进其他用于应税项目的原料,价值20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将价值30万元的白酒交给某超市代销。(4)将自产的20万元白酒分配给企业的投资者。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企业本期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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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依据增值税相关立法规定,该企业各项业务处理的法律依据为:关联知识点1 关联知识点2
(1)购进高粱为进项税金,适用13%低税率,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100万×13%(2分)
(2)购进其他原料为进项税金,适用17%税率,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20万×17%(2分)
(3)将自产白酒交给某超市代销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30万×17%(2分)
(4)将自产白酒分配给投资者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20万×17%(2分)
(5)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0万×17%+20万×17%-(100万×13%+20万×17%)(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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