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价值2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分别从已银行和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2003 年7 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年7月1 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与丙银行于2003年7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弹了抵押登记。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房屋依法拍卖,只获得价款150万元。则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应当是 ( )
- A
乙银行获得75万、丙银行获得75万
- B
乙银行获得100万、丙银行获得50万
- C
乙银行获得50万、丙银行获得100万
- D
乙银行获得78万、丙银行获得7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