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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以物抵债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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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解释》第49l条和第492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形,执行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

  (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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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

  简述对行为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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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以物抵债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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